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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解释》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此外,《解释》还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解释》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长期发生性关系、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情形,属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
《解释》还明确“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