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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赵丽莉)违法存储液化气钢瓶,放倒、加热使用液化气钢瓶,使用报废液化气钢瓶,私自给钢瓶充装燃气……液化气钢瓶大多存在于街头小店、夜市摊点,违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7月19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对6起燃气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今年5月30日至6月19日,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辛家庙中队、谭家中队分别查处了所在辖区商户在使用燃气钢瓶中,将钢瓶放倒在地上使用的违规情况。液化气钢瓶放倒使用,容易造成泄漏危险,执法人员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场对两位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其处以100元、200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兴中队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方新路某黄焖鸡餐饮店存在使用燃气钢瓶过程中加热燃气钢瓶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200元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店主缴纳了罚款,并保证不再违规操作。
今年3月21日至6月13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三起违法存储、充装、使用燃气钢瓶的行为。该局沣西新城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沣西新城钓台街道西张一村109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钢瓶。执法人员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200元行政处罚。
该局泾河新城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泾河新城高庄镇聂冯村某纸包鱼火锅店使用已报废燃气瓶加工饮食。执法人员对其处罚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该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泾河新城永乐镇永泾路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时发现,这家气站正在给部分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罚5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据介绍,今年以来,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8739次、立案查处违法行为23件、取缔非法黑窝点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