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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相关事宜作出回应: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该负责人称,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多年来,“离婚式减持”受到市场的诟病。虽然在大股东及董监高等重要股东的减持中,“离婚式减持”占比不高,但在市场上的影响非常恶劣,严重动摇投资者的信心。
在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况下,公司的大股东及其董监高,因为持有公司的原始股而一夜暴富,通过减持套现就可以将这些账面上的财富兑现,变成真金白银掌控在自己的手上。但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是受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约束的。
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
正是基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难以尽快套现。于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董监高想出各种方法达到提前减持套现的目的,比如,“离婚式减持”就是通过与妻子假离婚,将股票分割给妻子一半,由于妻子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就可以逃避有关减持规则的约束了。
由于上市公司董事长通常都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知根知底,如果不择手段地选择“离婚式减持”,就是不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也即认为公司当前的股价偏高,所以选择逢高套现。因此,“离婚式减持”通常意味着公司股价下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而受损,信心发生动摇。
证监会对“离婚式减持”采取“认股不认人”的做法值得肯定。即董事长夫人与董事长离婚不论真假,董事长所持股份的性质不变,其流通是受到限制的,仍要受到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规则的约束。如此一来,“离婚减持”也就行不通了。此举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系投资者信心,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