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军亚 姜修海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通过“法律下乡”下沉法律服务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而乡村法律服务要取得明显的治理实效,需要实现法律资源从外在的服务供给到内在于基层治理体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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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地处鄂西北边陲地区。过去,这里经济落后、治理困难,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近年来,该县探索实施“法律服务再下沉”计划,通过构建法律服务平台、职责、渠道、保障的“体系化下沉”模式,将法治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为满足群众法律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夯实了社会基础,也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做出了有益探索。
直面“政府送法”与“治理用法”之间的差距
为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送法下乡”探索实践。从效果看,“政府送法”与“治理用法”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难以满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乡村振兴,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要求。近年来,郧西县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再下沉”活动,通过推动法律服务“体系化下沉”构建常态化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乡村。
一是平台下沉。即建立乡—村—户三级法律平台下沉体系。整合全县律师资源,在多个乡镇建立律师工作站,在数百个村(社区)建立律师工作室,通过“互联网无人律所”“法治自助超市”等建立家户自助服务平台。将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服务资源优先配置到信访突出、纠纷频发、法治稀缺的乡村,建立“法治平台与法律需求相匹配”的服务体系。
二是职责下沉。梳理民众法治需要和乡村治理的法治需求,分类制定律师职责清单。必需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具体工作机制等进入常态职责清单,县、乡、村三级月度综治例会集中梳理的突出矛盾、应急性突发矛盾等进入接单职责清单,由驻村律师一对一、点对点提供入户法律服务。
三是渠道下沉。即瞄准群众法治需求,精准拓展下沉渠道。发挥驻村律师在纠纷调解、法治预检上的作用,为村集体、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户、弱势群体等提供决策建议、合同审查和讨债追薪等帮助,将法律服务渠道延伸至一家一户。
四是保障下沉。即为下沉的法治体系提供常态工作保障。郧西县成立律师行业联合党支部,由司法局下沉人员担任党建指导员,确保全体律师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县财政为驻村律师提供工作经费保障,激励律师专心投入乡村法治工作。
推行“法律服务再下沉”的实践成效
郧西县开展“法律服务再下沉”的实践探索,聚焦民众生产生活上的涉法问题和难题,实现了法治有效覆盖。
一是法律护航,拧紧产业发展安全阀。“法律服务再下沉”为乡村经济组织常态化开展“法治体检”,参与产业决策、项目论证、合同审查等涉法涉诉服务,确保产业安全发展。
二是融法于治,建立矛盾化解节制闸。驻村律师进村两委联席会、村民代表会、湾组会等,为村组决策提供法律支持,有效融入基层治理体系。
三是精准普法,构建生态安全保护圈。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依法保护一江清水是郧西担当的政治责任。郧西县将生态保护纳入法律服务再下沉内容,驻村律师通过参加院落会、培养“法律明白人”等将生态普法带入群众生活,有效提升了群众生态保护意识。
四是寓教于法,塑造文明乡风传播器。法治教育重在以法律知识的传授实现民众知法、守法、用法、信法。郧西驻村律师围绕《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法治宣讲、传递法治声音,弘扬邻里和睦、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有效促进文明乡风建设。
五是法治预警,打造民众生活守护网。当前城乡居民财产安全风险日益突出。郧西驻村律师通过进村入户宣传反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知识并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民众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律师服务再下沉”的经验启示
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服务群众“急愁难盼”,实现常态化法治供给。律师下乡普法、法治资源下移等举措并不鲜见,但如果不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容易滋生形式化的“有法无治”,导致社会稳定风险仍然积压在基层一线。郧西县通过法律服务再下沉,实现了律师与群众直接沟通的双向互动法治体系,破解了群众法治需求困境和政府依法治理难题。
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明确法律服务责任,构建长效法治机制。法律下乡的力量、责任和内容等,构成法治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因素。郧西县明确驻村律师为法律服务主体,对照群众法律需求制定职责清单,辅之以制度化、动态化的监管和保障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服务长效化。
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激发内生法治动力,建立长效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关键在于,立基于社会内生法治需求,构建社会内生需求和政府外部供给相衔接的法律服务体系。郧西县正是基于过往复杂的信访矛盾,政府行政压力大等内生问题,激发了建立长效法律服务体系的内生动力,从根源上减少了信访增量、化解了信访存量。
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将法律服务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法治常态化治理。有效提升社会法治水平,需要改变法律下乡更多服务于“法”而非服务于“治”的状态,促成“法律进村”转变为“法治在村”,通过构建常态法治体系,将法律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局,通过法律下乡服务于治,实现社会法治的常态化治理。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