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日,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通知》要求,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转租、委托出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都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同时《通知》明确,监管账户是房屋租金及押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的唯一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我市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过市住房租赁平台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租金定期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通知》也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租赁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将监管账户设为企业租金及押金收取的唯一结算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