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资料图)
博时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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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集已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关于准予博时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599 号)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购)。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现金方式进行。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具体规
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发售公告“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中第(九)条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临时公告。
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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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②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办理),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
与本基金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则应同时持有
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
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
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规定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
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
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
www.boser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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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刊登在 2023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博时中证 5
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公司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列明。
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人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
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
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跟踪中证 50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
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增强
策略失效的风险、被抢先交易导致收益降低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
退市等潜在风险。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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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
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
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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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博时中证 500 增强 ETF
场内简称:中证 500 增强 ETF
基金代码:159678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七)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3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15 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的募集
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调整
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上述资金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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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元。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图表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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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该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投资人需支
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总认购份额=10,000+10=10,010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可
得到 10,010 份本基金份额。
(2)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
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
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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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利息折算的
份额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利息 10
元,但其最终实际所得的基金份额为 100,010 份。
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九)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募集期内,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下同)。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不超过人民
币 30 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有
效现金认购总规模超过 30 亿份(折合为金额 30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
(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
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
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和认购费用):
募集期末日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 亿份-募集期末日之前现金认购有效
认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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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末日投资者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现金
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募
集期末日每笔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
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份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
会略微高于或低于 30 亿份。募集期末日投资者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
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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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
“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②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办理),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
与本基金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则应同时持有
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
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
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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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
外。
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在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
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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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直销网点的规定,到直销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个人投资者
(2)机构投资者
请表》;
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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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729027305830
人行同城交换号: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20100042
人行跨行支付系统号:102100000072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换号:429
联行行号:50190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105100002037
(3)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换号:060149
联行行号:61113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301100000023
(1)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
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2)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仔细阅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个人投资者
汇款购买基金的提示性公告》,并注意以下事项:
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
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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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款指定专用传真号码(010-65187032、010-65187592),并拨打电话(010-65187055)确认;
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发售代理机构
定节假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开立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
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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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与交割
(一)清算交收
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据登记机构相关规定
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上述资金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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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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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0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托管部总经理):冯伟
联系电话:025-83387218
成立时间:1991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90]497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7665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三)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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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609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
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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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 2、
法定代表人: 冯恩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
如下:
(1)已经具有发行认购权限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
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
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
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
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
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
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
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
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
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
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
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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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格的
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3)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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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朱燕
联系人:朱燕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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